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纠纷中的录像属于肖像权吗

发布时间:2026-05-1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纠纷中的录像涉及肖像权时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
1. 用于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:若纠纷中的录像用于新闻报道(如媒体曝光社会纠纷事件)或公共利益(如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件),即使未经被拍摄者同意,也可能不构成肖像权侵权。例如,电视台拍摄某小区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录像用于新闻报道,虽未经业主同意,但因属于新闻报道范畴,不认定为侵权。
2. 被拍摄者事后追认同意:若拍摄者未经同意拍摄纠纷中的录像,但事后获得被拍摄者的书面或口头追认,此时不构成肖像权侵权。例如,戊未经己同意拍摄纠纷录像,事后己表示同意戊使用该录像,戊的行为即合法。
3. 肖像权人自行公开肖像:若纠纷中的录像内容是肖像权人已自行公开的肖像(如公开场合的活动录像),拍摄者合理使用该录像可能不构成侵权。例如,庚在公开活动中与他人发生纠纷,辛拍摄该录像用于个人分析,因庚的肖像已在公开场合展示,辛的行为可能不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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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纠纷中的录像是否涉及肖像权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

纠纷中的录像若包含他人肖像,拍摄者未经同意制作该录像(如拍摄)或公开该录像(如传播),即属于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、公开肖像”的情形,符合上述法条禁止的行为。若录像未用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(如新闻报道、公共利益),则可直接适用该法条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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纠纷中的录像涉及肖像权时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。
1.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:若纠纷中的录像被公开后对被拍摄者的个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,如被丑化、污损,被拍摄者可能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例如,甲与乙发生纠纷,乙未经甲同意拍摄录像并配文“无赖甲”发布至社交平台,导致甲被他人误解,甲可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。
2. 诉讼时效风险:肖像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若被拍摄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肖像权被侵害后三年内未提起诉讼,可能丧失胜诉权。例如,丙在2020年发现丁未经同意拍摄纠纷录像并公开,但直至2024年才起诉,此时丁可主张诉讼时效已过,法院可能驳回丙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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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纠纷中的录像是否属于肖像权的问题,需结合拍摄和使用情况综合判断。
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拍摄并公开纠纷中的录像,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。

1. 若拍摄纠纷中的录像时未经被拍摄者同意,且将录像用于公开(如发布至社交平台、用于商业宣传等):此时直接违反《民法典》关于肖像权的规定,可能构成侵权。
2. 若拍摄纠纷中的录像仅用于个人留存,未对外公开:通常不会构成肖像权侵权,因未涉及“公开肖像权人肖像”的行为。
3. 若拍摄纠纷中的录像是为了固定证据(如报警、诉讼取证)且未超出必要范围: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,若未过度公开或丑化,可能不构成侵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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